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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 项目目录》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23 阅读次数: 分享到:

关于执行《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

项目目录》有关事项的通知

(六人社秘【2019】40号) 

各县(区)人社局、卫计委、物价局,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更好贯彻执行《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以下简称《项目目录》)(皖医保办发〔2018〕10号),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推进医保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实施基本医保精细化管理,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项目目录》适用于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是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员医疗服务项目费用、加强基金使用管理的政策依据及标准。

二、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需要,《项目目录》设置治疗、检查、综合等3个医保统计类型以及完全支付、部分支付、不予支付等3个医保支付类型。其中:完全支付类项目全部纳入可补偿费用政策范围,支付系数为1.0;部分支付类项目按70-90%的比例纳入可补偿费用政策范围,支付系数为0.7-0.9;不予支付类项目不纳入可补偿费用政策范围,支付系数为0。

三、《项目目录》由省级医保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政策调整等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项目目录》,不得以任何名义调整《项目目录》内项目、支付类型和统计类型。

四、省级医保行政部门负责《项目目录》编码编制工作,建立完善《项目目录》数据库,市医保中心及时更新维护医保信息系统医疗服务项目数据库,并组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HIS系统收费项目与医保信息系统医疗服务项目进行对照匹配,确保《项目目录》执行与落实。

五、各县(区)人社局、卫计委、物价局要加强《项目目录》使用管理,充分利用信息化等技术手段,重点监控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执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情况和医疗服务项目临床使用情况。省属三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设定为医保最高支付标准(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等省级医保行政部门另有政策规定的除外),市三级、市二级医疗机构分别在医保最高支付标准基础上进行下浮,县二级及以下级别医疗机构执行县级价格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标准不高于同级别医疗机构最高医保支付价格,具体执行标准见附件。

六、《项目目录》由省级医保行政部门负责解释,执行中有任何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辖区医保中心,由市医保中心集中汇总报送省级医保行政部门。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六安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

 

  

六安市人社局                六安市卫计委                六安市发改委

                               2019年2月14日

 附件:/uploadfiles/2020/03/202003231120122012.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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