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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保障

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22-06-29 阅读次数: 分享到:

    一、总则

  为提升院务公开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促进院务公开工作的落实与规范,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提高社会对医院工作的满意度,构建医院内部和谐医患和谐,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领导

  医院院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院务公开的组织实施及指导工作。

  三、公开内容

  (一)对社会、患者公开的内容

  1、医院概况:医疗机构基本信息,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经批准开展的各项诊疗技术和特殊临床检验项目,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许可及技术实力,重点专科的人员组成以及承担的教学任务等内容。

  2、医疗服务:工作人员挂牌上岗信息,临床和医技科室名称、服务内容等医疗服务基本情况,专科、专业门诊、专科特色,医疗机构服务时间,门诊、急诊、住院服务流程和便民服务流程,预约挂号方式、门诊诊疗项目、医务人员的专业特长和出诊时间、节假日值班安排;日间手术类别及相关规定;主要检查项目的预约及报告等有关服务内容;辅助检查前的注意事项,医疗纠纷的处理途径、程序,健康教育咨询服务,向患者及家属告知特殊诊疗服务的流程、费用及有关事宜等内容。

  3、服务价格及收费:为患者提供收费查询服务,经过物价部门批准的各项医疗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包括项目编码、名称、计价单位、实际执行价格及说明等);列入各种医疗保险以及自费的药品和医用耗材目录;常用药品基本情况(药品通用名、商品名、剂型、规格、计价单位、价格、生产厂家,主要中药饮片产地等及相关价格);医用高值、低值耗材基本情况(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价格和生产厂家等及相关价格)等。

  4、便民措施:向病人或其家属告知提供病历资料复印的部门,医院门急诊、住院部以及院区布局、指示标牌,紧急情况的疏散通道,便民服务项目、方式以及包括军人、老人、残障人员、急危重症病人等在内的特殊人群优先措施等内容。

  5、监督投诉方式:医务人员执业行为规范(包括医德医风,医务人员行为准则;文明用语、服务规范、服务标准、服务承诺);职能科室、费用查询部门联系及查询方式;投诉电话、信箱,上一级领导机构的投诉电话和信箱。

  6、法律法规和临床诊疗规范规定的其他知情同意事项以及职责范围内确定的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对内部职工公开的内容

  1、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医院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决策过程、具体措施,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要人事任免,干部选拔、任用、轮岗、交流、考核;重要项目安排,重大投资、基建工程;大额资金使用,年度财务预决算等内容。

  2、业务管理:医疗机构的各项管理制度,临床、医技科室的诊疗护理常规;重点部门的工作流程,应急方案;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和具体措施,医疗质量与安全信息,药品、大宗物资、大型设备采购和招投标,药事委员会组成人员及工作开展,药品、医用耗材使用超指标相关处室及医务人员名次排序情况;财务管理经营、业务收入、经济效益;科研成果的转化及社会经济效益等内容。

  3、职工关注事宜:绩效考核与分配制度,人才发展规划、专业技术人员的引进与录用、专业人员技术职称评定、职称晋升、出国(境)进修、评优、奖惩;重大科研课题的立项及经费使用情况;职工的工资、福利、保险、劳动保护等内容。

  4、廉洁自律情况: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职工对领导干部民主评议情况等内容。

  5、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必须公开或单位职工普遍关心的事项。

  三、公开的形式

  (一)网络公开:通过医院网站、微信公众号等。

  (二)利用院内公告栏、内部文件、院报、院工作例会、职代会、各类专题业务会议、座谈会等。

  (三)多功能自助服务终端公开:在医院门诊、急诊、病房等重要场所设置的多功能自助机或电子查询装置。

  四、公开程序

  (一)各部门/职能科室负责公开内容的起草,明确公开时间、公开方式、人群,经上级领导核实批准后,予以公开,并注意信息更新。

  (二)院工作例会、科主任例会、院办公会、职代会、业务会议、各类座谈等内部公开内容按照会议规范实施公开。

  (三)对外宣传类内容按照《新闻发布和新闻采写相关制度》执行。

  五、监督与考核

  (一)医院院务公开监督考核领导小组负责指导政务公开监督和考核评价。

  (二)监督考核的重点是院务公开的组织领导、公开内容、公开时限、公开方式、公开范围、公开效果。

  (三)医院设立意见箱,举报电话。网站上设立院长信箱,收集职工对医院各方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院务公开采取量化考核的方式,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1、优秀:积极开展院务公开工作,重点突出,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社会反映好;

  2、合格:认真执行院务公开的各项规定,按照要求开展院务公开工作,措施比较得力,取得一定成效;

  3、不合格:院务公开工作开展不全面,执行院务公开有关规定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因未按照规定开展院务公开工作造成重大负面或社会影响的,考核结果定为不合格。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