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各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省属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皖医保发〔2025〕8号)、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省属公立医疗机构特殊针具针法等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皖医保发〔2026〕10号)和市医保局等四部门《关于修订完善我市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六医保秘〔2024〕2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全市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六安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公立医疗机构特殊针具针法、特级护理等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六医保发〔202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