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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西卫生职业学院附属医院医药代表接待管理制度


为规范我院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业务人员的行为,建立医院与医药生产经销企业之间信息与技术交流的正常渠道,增加工作透明度,深化行业作风建设,提高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意识,促进廉洁行医,保证临床工作有序进行,营造风清气正的医疗环境,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全国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行动计划(2021-2024年)》精神、《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以及关于印发《六安市公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接待医药代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六卫健〔202417 号)要求,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医药代表,是指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仪器设备生产经营单位聘请的从事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仪器设备宣传、推广等事项的工作人员,包括以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仪器设备生产经营单位名义到医院进行业务活动的人员。


一、建立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制度


医药代表在院内开展有关产品学术、商业推销、投标等活动,应先在我院从事药品、医用耗材、医疗器械等管理的职能部门填写《医药代表来访登记证申请表》(附件1),经相关职能部门和分管领导审批后,报院纪检监察室登记备案,院纪检监察室审核相关资料后予以办理医药(械)代表来访证(由医院统一印制,来访证费用由医药代表自行承担)。其中进行学术推广活动的医药代表(工程安装维修人员、投标人员除外),原则上每年至少登记一次;从事经营活动的医药代表应遵循一事一预约的原则;其他医药代表预约根据实际情况而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所聘用或者授权的医药代表应按照《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备案平台(https://pharmareps.cpa.org.cn)上进行备案,未备案的不予预约来访。医药代表凭证在院内开展活动,未办理登记证的医药代表不得在我院开展有关产品学术、商业推广等活动。


二、接待程序和方式


1.预约登记。医药代表在医院网站下载《医药代表来院预约登记表》(附件2)、《医药代表来访廉洁承诺书》(附件3)填写后,将预约登记表上传至纪检监察室邮箱laeyjc163.com。由纪检监察室按时间先后分流至相关部门(科室),各相关部门(科室)在接待日前五天通知预约医药代表,并做好接待准备。除特殊情况外,未经预约登记的,恕不接待。

2.接待时间:原则上每月第三周的星期三下午3:00-5:00

3.接待地点:医药代表接待室(3号楼16楼第一会议室)。

4.参加接待人员:由医务部、临床药学部、物流管理部、医学装备部等涉及到的相关职能科室和临床、医技科室主任及相关专业人员参加,实行集体接待,必要时分管领导到会。纪检监察室全程监督。

5.接待方式:主要是收集医药代表提供的资料;听取医药代表关于新药、新耗材、新仪器、新设备等信息介绍;与临床医务人员交流沟通;安排学术讲座等。


三、接待日医药代表需递交的相关资料目录


1.医药代表法人授权委托书;

2.医药代表身份证明;

3.遵守行业规范,严禁商业贿赂的廉洁承诺书;

4.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说明书及彩页宣传资料;

5.加盖企业印章的(GMP)认证证书复印件及生产批件印件、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复印件等;

6.其它的相关产品详细资料。


四、接待要求


1.各接待部门(科室)应当严格按照三定三有定时定点定人有预约有流程有记录。接待时主接待人员需查验医药代表法人授权书、身份证、来访证,并在预约登记表上明确填写证件查验是否齐全、接待时间、接待地点,接待人员均需签名。被接待的医药代表与事先预约人员信息不一致的,应由被接待人说明理由,需经审核同意。对未提前预约或身份信息复核未通过的医药代表一律不予接待。参与接待人员要认真听取医药代表相关情况的介绍,审查资料,做好交流和沟通工作。

2.医药代表只能在接待日到我院开展相关活动,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在非接待日来医疗机构从事上述活动的,需经纪检监察室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未经允许,医药代表不得擅自在医疗机构内开展业务活动。

3.严禁任何科室及个人私自接待医药代表,亦不允许医药代表私自进入科室(门诊、急诊、病区、临床药学部、物流管理部、医学装备部、或其他相应行政办公室等)进行有关产品推介、促销和其它活动。

4.医药代表提供的相关宣传资料应当准确、客观、公正、完整,符合法律要求,符合职业道德标准。

5.医药代表宣传的药品安全信息应当以临床前研究结果和利用统计学及药物安全标准进行评估的临床研究总结报告为基础。

6.医药代表介绍的医疗器械产品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国家标准,尚无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行业标准。

7.认真执行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依据政策法规及医院有关规章制度处理接待中的有关问题,自觉维护正常的医院工作秩序。

8.物流管理部、临床药学部、信息管理部等各部门不得提供用药、用械信息予医药代表。若有违反,一经发现并查实按相关规定处理。

9.每次接待的情况由接待部门(科室)做好记录,相应职能科室负责保管。


五、接待后新药、新耗材、新设备仪器申请


各部门相关人员参加接待,听取新药、新耗材、新仪器设备介绍,由申请科室组织人员收集本专科新药、新耗材、新设备仪器相关资料,及时在科内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引进产品的优势、可行性、必要性等,并做好会议记录备查。会议讨论同意引进的,按相关管理规定申请引进,同时向主管部门提供科室讨论会议记录(复印件)。


六、其它有关要求及罚则


1.为监督医药代表合法合规行为,院纪检监察室会同信息管理部实行人脸识别技防,同时院纪检监察室不定期组织深入临床、医技科室及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检查。如发现医药代表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在医疗机构进行登记和预约而私下开展业务活动或违规开展业务活动,应按照医院规章制度或双方合同约定,第一次由医院将情况通报涉事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生产经营企业,第二次由医院约谈涉事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生产经营企业,第三次由医院在一段时间内停止使用涉事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生产经营企业生产(代理)的药品、器械产品,并禁止该医药代表进入本院。医院若有发现医药代表登记信息不实、在学术推广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或存在销售药械产品行为的,应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擅自接待医药代表者,一经发现,由医院纳入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管理,纪检监察室根据情节轻重约谈涉事工作人员、科室负责人,全院通报批评,取消当年度评优评先资格;涉嫌严重违纪的,交由院纪检监察室组织调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如医务人员被医药代表纠缠,被动接触了医药代表,应坚决予以驱离,并于12小时内向医院纪检监察室备案说明有关情况。

4.各医务人员要遵纪守法、廉洁从业。严禁接受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疗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经销人员以任何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严禁参加其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5.各公司业务员到我院进行送货等日常相关工作,需填写医药代表办理来访登记证申请表》(附件1)、《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附件4),由物流管理部核查确认签字,报纪检监察室,由纪检监察室统一印发医药(械)代表送货证(医院统一印制,费用由送货服务人员自行承担),并只能到指定的相关部门办理。办事完毕,应即刻离开;如办事过程需要等待,请到各职能部门指定等候处,不得随意到病区、门诊或其它部门走动,以免影响医院正常工作。

6.医疗器械跟台服务人员应有与我院有业务往来的公司安排具有资质和丰富经验的专业人员,公司派出的跟台人员需填写《医药代表办理来访登记证申请表》(附件1)、《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附件4)及近一个月内的免疫检查报告单,由物流管理部、医务部核查确认签字,报纪检监察室,由纪检监察室统一印发手术跟台通行证(医院统一印制,费用由跟台服务人员自行承担)。手术室严格落实跟台人员凭通行证准入,禁止无证跟台人员入内。

7.其他来院从事宣传、推销活动(信息化建设、工程项目建设、行政后勤建设等)的人员参照本制度执行。

8.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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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1.医药代表办理来访登记证申请表

2.医药代表来院预约登记表

3.医药代表来访廉洁承诺书

4.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